一、修訂背景
自《巴林左旗規范生態禁牧工作制度十條(試行)》實施以來,我旗取得了較好的生態禁牧成果,目前由于試行期限已過,為有效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《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進一步規范全旗生態禁牧工作,持續保護和改善全旗生態環境,有必要結合制度試行期間的實施情況,修訂完善相關內容,保證該制度的正式實施。
二、修訂過程
2023年12月10日,旗政府組織旗林草局、各蘇木鄉鎮街道、烏蘭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、林東林場等單位,共同研究修訂《生態禁牧工作制度》。經認真梳理匯總,2024年2月中旬,形成《生態禁牧工作制度》討論稿并廣泛征求了各蘇木鄉鎮街道、相關單位意見建議,修改完善后報旗政府審核把關形成征求意見稿。3月1日至15日在我旗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,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討論稿,經旗政府2024年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。
三、主要修訂內容
(一)明確了禁牧期限。根據《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》禁牧區每5年劃定一次的規定,我旗全域劃定為禁牧區的時間為2022年5月1日,因此明確禁牧期限截止時間為2027年4月30日,即禁牧區重新調整的截止日期。
(二)新增了執法主體。在原有13個蘇木鄉鎮、街道的基礎上,依據林草局“三定”方案、《自然保護區條例》、《國有林場管理辦法》,新增旗林草局、烏蘭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和林東林場為執法主體,以便有利于這三個單位在相關轄區開展禁牧工作。
(三)明確了畜種換算標準。按照《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》第四十二條,注明了牛、馬、驢、騾、駝分別等于5個、6個、3個、5個、7個“羊單位”的標準進行折算,便于處罰標準的規范認定。
(四)完善了執法主體工作職責。為旗林草局新增了“督查保障群眾舉報、線索移交、巡查發現違規放牧行為的執法工作”的職責;將蘇木鄉鎮、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“需配備2名以上禁牧工作人員”調整為“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職生態禁牧執法人員”。
(五)設置了考核評價指標。將蘇木鄉鎮、街道禁牧隊伍建設、工作安排部署、執法查處情況等內容納入年度考核體系,便于年底對各地區禁牧情況進行考核排名、兌現獎懲,推動全旗生態禁牧工作走深走實。
相關文件: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《巴林左旗規范生態禁牧工作制度十條》的通知